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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不服从合理调岗消极怠工的,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
来源: 法务网      时间:2023-06-12 12:06:4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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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
李某原任某游轮公司船上收益部门市场经理一职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、工作内容。2020年1月起受疫情影响游轮停航,同年8月至11月期间,公司多次口头、邮件告知李某其所属部门由船上收益部门调整为市场部,维持原薪资待遇,并多次要求李某完成市场部相关工作。李某认为其工作内容有所增加、但薪资并未提高,故不认可公司的调岗行为,遂未能按照公司要求从事市场部相关工作。后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李某不服,遂起诉要求游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
裁判结果

虹口区仲裁委经审理认为,游轮公司重要经营业务即游轮业务自2020年1月起停滞,其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,在此情况下,游轮公司基于自身发展需要调整经营策略,继而调整李某岗位,并维持原有职位、薪资待遇条件,并无不妥。李某应与公司共渡难关,但其收到调岗通知后,拒不服从工作安排,在公司多次书面警告后仍不加改正,故游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,李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

典型意义

用人单位确因经营需要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,属经营自主权的体现,劳动者应尽力配合,且案涉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调岗权亦有明确约定,故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合情合理、亦合乎双方约定。疫情的影响众所周知,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,劳动者应予体谅,与用人单位共渡难关,劳动者即便对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持有异议,也应通过正当途径加以解决,不得以拒不到岗、消极怠工等形式予以抵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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